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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进“司法社会化” 助力矛盾化解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2018-12-30 09: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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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司法社会化” 助力矛盾化解

    司法社会化,是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自治作用,在诉讼之外解决矛盾纠纷。一个成熟的文明的法治社会,不是单单依靠法院来解决纠纷,而是创建更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供公众选择,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

    为什么要推进司法社会化

    推进司法社会化,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现实需求。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与司法服务和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间的矛盾,需通过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 在时代的发展与进步的过程中,大量新型矛盾不断涌现,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案数量逐年增加,员额法官的年平均办案数量同步逐年增加,年平均办案数量在200件以上的法官正在成为大多数,正在或已经达到工作量饱和状态。在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必须依靠多元化途径来解决需求、疏解矛盾。司法社会化理念由此应运而生,推进司法社会化也迫在眉睫。

    推进司法社会化有何政策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 司法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司法社会化会冲击司法权威。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社会化源于政策与法律的本质,突破固有的思想藩篱。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又称为法的适用。司法社会化,是指社会力量运用政策与法律处理矛盾纠纷。社会力量虽然不能成为司法主体,但是完全可以成为运用政策与法律的主体。在201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法》确认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陪审员法》赋予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等权利。 我市各地多元化解矛盾的生动实践,已经有力地证实了司法社会化不会影响司法机关权威,反而在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下取得了可喜成就。

    如何推进司法社会化

    司法社会化运行,需要自上而下全面构建和整体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法治建设的需求,需要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一是要营造多元化解决矛盾的文化氛围。民间矛盾纠纷多为利益间的平衡,发扬传统文化的和谐元素,鼓励合作、沟通、包容、多赢等积极向善的行为方式,从文化层面上塑造人、影响人。二是深化诉调对接制度。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将一部分案件分流到具体的调解组织,并及时给予指导、监督,一方面延伸了司法职能,一方面助力调解组织提升业务能力与水平。三是大力培育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建立新型专业性调解组织,激发调解组织的工作热情,使矛盾化解更加权威及时。四是加快构建大格局。采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适时推广等有效措施,加快构建多元纠纷化解大格局,拓宽化解渠道,形成规范的化解机制。(赵洲 作者单位系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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