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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

沧州日报 2022-05-18 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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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

    五类困难人群可享不同程度救助

    昨天,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今后,五类困难人群在参保缴费、门诊和住院治疗等方面,都能享受不同程度的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五类人群。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困难群众,分类进行财政补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行,医疗救助不分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和慢特病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再进入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2万元。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

    此外,为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记者韩学敏)

    责任编辑:吕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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