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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沧州日报 2024-03-26 17: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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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沧州市将进一步规范民用建筑装饰装修行为,加强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严防“一户砸墙,全楼遭殃”等事件发生。

    据了解,沧州市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监管主体、行为主体责任范围,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监管体制,压实住建部门、乡镇、街道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建筑装饰装修登记管理制度和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规定装修人为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实施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与装修人的约定或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装饰装修项目分散、量大面广、隐蔽性强等问题,要求限额以上装饰装修工程,装修人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限额以下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涉及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人在开工前,应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装修人应按规定告知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同时,为严防“一户砸墙,全楼遭殃”事件发生,要求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扩大住宅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住宅中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对核查发现在装饰装修过程中违法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行为的,责令装修人、施工人员立即停止施工,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进行处罚。(记者丁猛)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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