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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德斌:处罚不能“杀鸡取卵”

河北新闻网 2022-08-29 1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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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德斌:处罚不能“杀鸡取卵”

    近日,夫妇卖芹菜后遭罚6.6万一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陕西一菜商卖5斤芹菜收入20元,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由于处罚过当,当地被督查。国务院督查组表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也要为小微主体生存创造良好环境。(8月27日央视新闻)

    这件事引起全网哗然,主要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相比,高达3300倍,形成了极其巨大的落差,令人瞠目结舌,难以置信竟然会有如此大的罚款力度。5斤芹菜卖20元,刨去进货成本、店租人工等,商户的利润可能就几块钱,而罚款6.6万元,需要卖数千斤芹菜,才够缴纳罚款。显然,此项罚款金额过高,与商户收入和社会危害性不成比例,难以服众,经不起质疑。

    面对国务院的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而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可见,“芹菜案”并非“过罚不当”的孤例,而是当地的普遍性现象,凸显执法部门只讲罚款力度,以罚代管,对案情判定的裁量尺度过大,忽视了小微主体生存和群众感受。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见,在面对类似的“芹菜案”时,如果确实存在食品质量问题,需依照《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但是要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按照比例原则施以处罚,不能生搬硬套法律条文,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

    罚款只是惩罚手段之一,不是目的,需要通过罚款让违法者认识错误所在,主动纠错、自律,不再重蹈覆辙。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应该尽可能采取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手段。从“芹菜案”来看,执法者需要考虑到商户的利益损害问题,采取警告、最多十倍处罚等即可,不能像“杀鸡取卵”一样,将商户的生计一刀断掉。

    小案不可重罚,过重的处罚会导致威慑力下降,成为苛政,加重商户负担,诱发民众的反感与抵触心理,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因此,最经济的行政措施,就是最具有效率的措施,也是最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措施。所以,在认识到错误后,榆林市市场监管负责人表示,将更多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体合规经营。可见,执法不仅要严格,还要有温度,对底层艰辛生存需要理解和包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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