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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电动三轮车 也是机动车

    来源:河北农网 2023-12-04 17:22:53
    语音播报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电动三轮车 也是机动车

    燕赵农村报讯 针对成安县李家疃镇东范疃村刘某向燕赵农村报社反映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交巡警支队丛台一大队调查核实,并于10月7日向燕赵农村报编辑部反馈了关于此事核查情况。

    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的三轮电动车与同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丛台一大队出具的第1304 031202100007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一受伤人员不承担责任。经调解,张某一次性赔付另一受伤人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该受伤人员自愿放弃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追偿权利。张某、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损失自负。另一受伤人员出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刘某刑事谅解书。

    刘某涉嫌危险驾驶案,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丛台一大队于2022年4月22日对刘某刑事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22年7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2年7月1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依法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法律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于2023年4月18日将此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5月18日经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刘某上诉后,2023年08月10日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上诉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查,发生事故时上诉人刘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虽然低于160mg/100mL,但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标准,且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失及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此前,燕赵农村报编辑部已将刘某的来信转至邯郸市丛台区委。8月26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答复,认为此案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见8月26日《燕赵农村报》“民事关注”版)。

    在此感谢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燕赵农村报舆论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责任编辑:韩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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