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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4月25日起执行国家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

河北新闻网 2023-04-10 1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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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4月25日起执行国家脊柱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

    河北新闻网讯(陈玉)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4月30日起,全省执行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通知》明确,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各医疗机构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本次脊柱类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为3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主体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骨科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

    《通知》要求,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数。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4月15日起,采购主体、中选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通知》提出,中选产品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中选产品的最高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限价,价格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以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预付金、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实现院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及时上报省局,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

    责任编辑:陈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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