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不扰民住宅可改经营性用房

来源:燕赵晚报 2016-12-01 10:53:33

    □燕赵晚报记者 冯月静

    今后,在石市,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同时,石市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日前,《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开始实施。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

    规定指出,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由申请人负责。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实行申报登记制,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登记制的,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以及对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也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人选择不实行申报登记制的,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也可以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对房屋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记载地址的完整、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协议应当载明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所租赁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非军产的还应当承诺房屋不属军产。租赁协议对房屋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申请人对房屋规划用途进行虚假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依法处理。

    住所(经营场所)为占道或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经营的,对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城管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对在住宅小区院内从事上述经营的由小区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

    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已经征求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书面承诺。对利用住宅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科技研发(不含危险物品)、软件开发、翻译服务等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市场主体,可免予提交书面承诺。

    对于在居民楼内或者写字楼内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的,该住所仅限办公使用,其经营范围应当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凭有关部门核发给分支机构的许可文件或证件核定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不得利用住宅从事娱乐、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允许格子间办公、工位号注册

    石市允许“一址多照”。放宽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动漫游戏、广告、文化传播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格子间办公、工位号注册。商务楼宇、众创空间(含: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内能有效划分区间的集中办公区可以设立多家市场主体。允许按工位注册企业,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运营商)提供的工位号办理注册登记。

    将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区域扩大到全市。由秘书企业对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除外)进行住所托管,即可以秘书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作为电子商务企业住所。秘书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选择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并应经当地管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委会证明场所属实。

    推行集中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集中办公区域作为集中登记地,由集中登记地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含商务秘书企业)统一报备住所(经营场所)。

    允许“一照多址”

    石市允许“一照多址”。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或者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已经标明生产(经营)地址的企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载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免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副本若干。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一照多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参照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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