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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廊坊都市报 2017-11-29 14: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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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我市发布《廊坊市市区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3条,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不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按照市场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收取,不再由政府定价。

    征求意见稿中解释,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居民和市区暂住人口,可以选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承担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公共卫生间吸污、蚊蝇消杀等环境卫生服务,并向其支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也就是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按照市场价格和双方协议价格收取。

    对于市民比较关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市环卫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3元;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中小学(幼儿园)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国家机关、驻廊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0元;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至10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自运垃圾每吨1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记者邢建平)

    责任编辑:郭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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